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萬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如: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日常生活用品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㈡說明聲請人與各資產公司之協商情形?其提供之方案為何?聲
請人每月可負擔之方案?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又聲請人目前對各債權人之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㈢說明「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權是否存在?其種類、數額?發生之原因?如存在,應提出一份完整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如已清償,應提出清償證明。另安泰銀行債權329,000元,該債權發生原因為何?㈣提出由雇主出具101年8、9、10月之聲請人薪資證明(含加
班費、津貼);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之。
㈤說明聲請人於101年2月間因左手中指斷指向雇主申請職災留
職停薪時,是否因上開職災領有保險金或其他給付?期間、金額為何?及目前治療情形?每月所需醫療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提出「最新」申請之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㈦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㈧請提出位於高雄市○○區○○路第12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
其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如為承租者,應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每月實際支出房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㈨聲請前2年(即至101年11月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期繳納保險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9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請提出「最新」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個人信用報告。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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