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告 傅碧麗 被告 張欽智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陸軍00砲指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玥婷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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