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李宏益
李為順 李林銀 滿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挺立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系爭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號土地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1474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特別變賣程序減價拍賣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000元(應有部分:全部)。而原告備位訴之聲明則請求備位被告給付原告2,500,000元,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擇較高之2,50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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