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68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乘太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松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僑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質物之現所在地?(如在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請提出相關之設質證明文件正本;如在聲請人保管中,請提出股票正本及相關之設質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提出聲證三: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6年5月30日所開立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質權移轉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