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2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告 卜子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4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于子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方式

1

2萬2469元

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逾期第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第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第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