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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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告 卜子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4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于子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方式
1
2萬2469元
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逾期第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第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第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