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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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28號

再審原告 陳宥任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 邱國原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8,064元(即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榮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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