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8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澎雄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澎雄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澎雄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年7月9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0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范惠瑩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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