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708號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浩禾卓典苹王宏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金額594,221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客戶繳款明細表債務人本金餘額558,989元,應收遲延利息214元,法務費用229元,總合計559,432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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