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448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詹凱伶
王郁雯
被 告 張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47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