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 黃文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文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該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投資做生意失利,且因與配偶收入皆不穩定,為支付家中開銷及扶養小孩的學雜費、補習費、醫療費等支出,而又向銀行以現金卡、信用卡預借現金應急,導致在短短幾年內因高額循環利息而累積龐大債務。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台新銀行提出之方案為二階段72期,零利率,月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72期後需重新協商,且聲請人另有資產公司債務,因此無法接受協商條件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目前做資源回收工作,每月薪資23,000元,扣除必要開支及履行扶養義務之費用外,聲請人願將剩餘金額全數作為更生方案之還款金額,為此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3年度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財產查詢清單、薪資袋影本、存摺影本等件為證。本件債權金額,依債權人 陳報 情形,合計約889萬餘元(見卷附債權人陳報狀)。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內容,聲請人並無財產。聲請人陳報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另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有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此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列印資料在卷可稽。依富邦人壽保險公司106年11月17日民事陳報狀附件記載,聲請人於該公司投保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141,833元,有該民事陳報狀及附件在卷可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據聲請人陳報均為醫療險。聲請人目前之薪資每月23,000元,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不失為客觀標準。聲請人陳報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與配偶分擔扶養義務,每月聲請人需支出8千元,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為證,核其所述需負擔扶養費用之金額,並未逾前揭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應屬可採。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11,448元,加計需負擔扶養務之金額8,
000元,合計為19,448元。每月收入扣除必要開支及履行扶養義務金額後,目前可供清償之餘額為每月3,552元。每年可供清償之餘額為42,624元。聲請人現年39歲(00年0月生),距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約26年。聲請人扶養之子女(00年生、000年生)成年後,聲請人可供清償債務之餘額雖有可能增加(112年間起,每月增加4,000元,可供清償之餘額為每月7,552元,每年可供清償之餘額為90,624元;120年間起,每月再增加4,000元,可供清償之餘額為每月11,552元,每年可供清償之餘額為138,624元),惟縱使聲請人無庸負擔扶養義務,以每年可供清償之金額138,624元計算,較之前述債權總金額,並考量該等債權將陸續發生利息及違約金等情,仍難以清償債務。綜上,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