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391號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 丁張美利 被告 戴陵鴻
陳錫棟 郭六英 周維 賴忠星 郵政醫院(醫生) 許柯生 王國強 劉金玉 王坤松 王鳳嬌 呂鳳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號,中華民國88年1月21日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
422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自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裁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丁張美利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且觀諸其聲請意旨,無非陳述 丁必祥 身故後之處理經過、與臺灣電力公司間土地產權糾紛等節,並非以確定判決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