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中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中前犯營利姦淫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05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5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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