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24號上訴人 張士元 法定代理人 張三 和
陳慧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信允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聲明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6,000元(計算式:100萬元-8,000元-3,000元-3,000元=98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林銘宏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請按被上訴之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到院,以利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