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5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5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