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625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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