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696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18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211,175元,利息按年息20%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98年9月24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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