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號附民原告 羅明珠
黃遵成 黃尹成黃 張淑蓉 附民被告 耿志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84號過失致死等案件(即改依通常程序前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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