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7年度上訴字第72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塗銷以偽造文書名義取得公業管理人名義之登記,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援用原審刑事判決之記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起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