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8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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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拾壹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拾壹點零捌公克(驗餘淨
重壹拾點伍肆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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