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