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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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楊子江 上列聲請人聲報東大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東大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報請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故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商業登記抄本、股東名簿、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件為證,爰聲請呈報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東大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大公司)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決議解散且已於同年7月15日解散登記在案,茲因已清算完結具狀聲報准予備查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前係於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1日及110年1月1日三次於太平洋日報上公告:「...本公司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前來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正本3件在卷可稽(參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5號卷)。是於110年3月31日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前,東大公司之清算程序無可能完結,且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東大公司清償相關債務後,編製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結算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並提經股東會承認,清算程序始得謂為完結。是本件聲請意旨提出110年1月2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暨簽到簿、109年12月30日編造之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並據以聲報清算完結,既均在110年3月31日債權人陳報債權之期限屆滿前,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形式上顯不合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