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87年3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至95年7月3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56,479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自95年7月26日,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本金619,701元及如上開約定之違約金。
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56,479元│95年8月1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619,701元│無│無│95年7月27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2││││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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