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偉強選任辯護人施汎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調偵字第四七九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