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咏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