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23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尤啓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被告「 尤啟聰 」之記載,應
更正為「尤啓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