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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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15日確定,在監執行,於98年2月24日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簡字第4892號、96年度訴字第87號、96年度訴字第2260號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2年8月、1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065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0月及1年3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94年度訴緝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之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3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7月15日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2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裕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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