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債權人 陳宥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子翔 (即 林財明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即足以證明得向林子翔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林財明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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