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柏暉
翁坤典
朱柏勳
楊宇軒
潘偉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丙○○、戊○○、丁○○、甲○○、乙○○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黄筠雅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