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 温明智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被告 温明慧 被告 温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曾煜智說明:原告109年3月3日所為更正訴之聲明,與其請求權基礎
、案由,不相適合。原告應於109年4月30日前提出書狀,載明最終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及理由、證據、被繼承人 張聿溱 遺產清冊,並附繕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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