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