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添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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