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69號原告 詹鈞皓 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 律師
黃靖閔 律師被告 詹明昌
廖詹杏仁 詹鳳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佩怡 被告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張立國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邱駿威
陳苑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關於「石圍牆段」之記載均更正為「石圍墻段」;「石圍牆小段」之記載均更正為「石圍墻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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