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7號聲請人即原告富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 相對人即被告 張龍生 法定代理人 張自強 相對人即被告 何進順
立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進益 相對人即被告 許茂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所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附表一有關建物部分之備註欄內漏列「共同使用部分建號3885,面積29,1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7」之記載,爰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附表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300000分之6811臺中市清水區銀聯202-222248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座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面積1臺中市○○區○○段0000○號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住家用第4層樓:99.38總面積:99.38陽台:12.88全部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2備註共同使用部分建號3885,面積29,1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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