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61號原告 詹聰慶
趙麗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複代理人 江孟洵 律師被告 姜敬華
馮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