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澤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澤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澤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分別更正為「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656、2131號」、「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2號」;編號1、2確定判決案號欄應分別更正為「111年度基簡字第163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73號」;編號1、2判決確定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111年3月16日」、「111年3月23日」;編號1、2備註欄關於執行案號部分應分別更正為「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1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3號」;編號5宣告刑欄應補充「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犯罪時間分布在民國110年8至12月間;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數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數罪以施用毒品罪之犯罪類型居多,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並參酌編號1所示4罪、編號3所示2罪、編號4所示2罪,曾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63號、111年度基簡字第323號、111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7月、7月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斟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1日下午6時14分為警採尿96小時前、110年10月8日下午4時45分為警採尿96小時前110年10月31日110年11月21日、110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656、2131號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2號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63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73號111年度基簡字第323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21日111年4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63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73號111年度基簡字第3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6日111年3月23日111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1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3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3號編號1所示4罪,曾經基隆地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3所示2罪,曾經基隆地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犯罪日期110年12月3日110年12月3日至110年12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36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2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0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7日111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0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5日111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85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號編號4所示2罪,曾經基隆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