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338號抗告人 陳仁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仁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態樣、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指摘本件所定執行刑過重,且泛言:伊所犯多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等罪,時間密接,性質相同,且為施用毒品成癮之病患性犯人,對社會危害甚微,僅戕害自身,數罪併罰實嫌過苛,致罪責失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請撤銷原裁定,給伊悔改向善的機會,早日重啟自新回歸社會、家庭,重新做人等語,係對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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