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董瓊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
(一)債權人係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並於更名前概括承受臺東市信用合作社,具法人格同一性。
(二)債務人董瓊穗於民國93年5月14日向債權人承租臺東市○○段○○○○○○號土地,並於租期屆滿後繼續使用,經債權人通知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給付租金暨使用費均未獲清償,故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