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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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又附表編號四之犯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如附表編號1、2、4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妨害風化│麻醉藥品│麻醉藥品│麻醉藥品│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年4│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如易科罰金││月│││││,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31條│麻藥管制條例│麻藥管制條例│麻藥管制條例│麻藥管制條例││││第13條之1第2│第13條之1第2│第13條之1第2│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項第1款│項第4款│項第1款│├──────┼──────┼──────┼──────┼──────┼──────┤│犯罪日期│自80年底至81│80年10月間至│81年8月至82│86年2月25日│85年7月間起│││年初起│82年1月17日│年1月17日止│至86年8月初│至86年3月6日││││止│││止│├──┬───┼──────┼──────┼──────┼──────┼──────┤│偵查│機關│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機關││法院地檢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地檢署││及案├───┼──────┼──────┼──────┼──────┼──────┤│號││80年度偵字第│82年度偵字第│82年度偵字第│86年度偵字第│85年度偵字第│││案號│338號、第366│234、235號│234、235號│1492號│4551號、86年││││號││││度偵字第110││││││││號、第4147號││││││││、418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臺灣高等法院││事實││花蓮分院│法院│花蓮分院│院│花蓮分院││審法├───┼──────┼──────┼──────┼──────┼──────┤│院│案號│81年度上訴字│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上訴字│86年度易字第│87年度上訴字││││第360號│108號│第199號│552號│第58號││├───┼──────┼──────┼──────┼──────┼──────┤││日期│81年11月13日│82年3月21日│82年6月10日│86年8月20日│87年4月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花蓮分院│法院│花蓮分院│法院│花蓮分院││││││││││├───┼──────┼──────┼──────┼──────┼──────┤││案號│81年度上訴字│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上訴字│86年度易字第│87年度上訴字││││第360號│108號│第199號│552號│第58號││├───┼──────┼──────┼──────┼──────┼──────┤││日期│81年12月17日│82年8月12日│82年8月12日│86年9月15日│87年5月3日│├──┴───┼──────┼──────┼──────┼──────┼──────┤│合於中華民國│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不合│減為有期徒刑│不合││96年罪犯減刑│3月,如易科│5月││5月│││條例│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