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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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50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