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7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宥成 即 曾敬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644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