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8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王美玉 債務人 張彩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1│新台幣│自民國106年│1.74%│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2,813,323│3月30日起至││至民國106年9月12日止│││元│民國106年9月││,按年息0.1734%計算││││12日止│││││├──────┼────┼──────────┤│││自民國106年│2.74%│自民國106年9月13日起││││9月13日起至││至民國106年10月31日││││清償日止││止,按年息0.274%計││││││算│││││├──────────┤│││││另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48%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