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235號聲請人 陳玉玲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易倡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聲請人因資力欠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各1份以為釋明。
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所提起訴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