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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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0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進興具保人李玟儀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66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李玟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玟儀因被告翁進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李玟儀於105年10月
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1頁至第44頁、第46頁)。茲本案被告經本院於審理中,依其住、居所即「臺北市○○區○○里○○鄰○○街○○巷○○號4樓」、「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見毒偵卷第4頁、第5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5頁、第16頁、第42頁),合法傳喚其應於106年2月23日到庭行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並經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份、106年2月23日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6年4月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844400號函(其上載以未遇被拘提人,故無法拘提到案)各1份(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27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38頁至第41頁、第43頁)等資料在卷可佐;且具保人經通知後,復未遵期使被告到場(自身亦未到場)等情,並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06年2月23日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6頁)各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及具保人於上開過程迄本院裁定時,確未另有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情形,此經本院再行查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無訛。綜上所述,依卷內證據顯示,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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