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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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49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白永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 文鈞 之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木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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