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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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于洪業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福音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福音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福音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召開第五屆第1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8年5月8日北市民宗字第1086024805號函文意見後,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福音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條號│原條文│修訂後條文│├───┼───────────┼───────────┤│第六條│本法人董事共七人,除第│本法人董事共五人,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產│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產│││生外,其後各屆由上屆董│生外,其後各屆由上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提名,選出名額一倍│徒中提名,選出名額一倍│││至二倍的候選人,以無記│至二倍的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但主要│名連記法選舉之;但主要│││捐助人、董事及其配偶或│捐助人、董事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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