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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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148號債權人許紘議債務人 李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駁回之利息部分:「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即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並無法律上之原因,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之修正後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利息、遲延利息、或契約中以其他名義約定之利息,就民國110年7月20日後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之利息請求部分,無論聲請人提出任何釋明證據,法律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然其餘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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