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20號上訴人 曾應欽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被上訴人 許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52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28元,逾期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1、2項、第77-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於○○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4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市○○區○○里○鄰○○○路○○○號)全部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經核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380,1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價額《面積1,63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200元/平方公尺=3,594,800元》+系爭建物價額《房屋課稅現值306,800元+478,500元》=4,38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39,709元、第二審59,563元外,各不足4,752元、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宋國鎮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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