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9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丁訓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市長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 訴訟代理人 謝幸真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有關訴願決定書之記載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