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80號原告 陳昱茹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許博傑 律師被告 邱佑瑋
宏諱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宸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政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