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458號
原告蔡○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張○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33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羅崔萍